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272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