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1488号
原告: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283号10幢9层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府庄村南头230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写字楼21层21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同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郑州***悦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