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492行初1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职工。
第三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开区东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