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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492行初1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职工。 第三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开区东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