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3民催2号
申请人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余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762XY。
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婷,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225491881、票面金额为壹拾壹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农行重庆渝中大坪支行;收款人为: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到期日为:2019年2月2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重庆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濯非
审 判 员 吴 庆
审 判 员 何 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之华
书 记 员 黄书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