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破申46号
申请人:冶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东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冶某有限公司(简称冶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某有限公司(简称东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蓝某有限公司(简称九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东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立案审查,案号为(2023)苏0113破申45号。因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冶某有限公司应依法作为前案共同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苏0113破申4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