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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某有限公司、南京东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破申46号 申请人:冶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东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冶某有限公司(简称冶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某有限公司(简称东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蓝某有限公司(简称九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东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立案审查,案号为(2023)苏0113破申45号。因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冶某有限公司应依法作为前案共同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苏0113破申4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