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正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81民初3718号
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6557908F,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东升路18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优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正辉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60382470P,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南安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安弟。
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正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冶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592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间有常年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涂料、专用稀释剂等货物。原告按约发货,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货款。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80592元。嗣后,原告就前述货款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正辉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冶建公司与被告正辉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正辉公司向原告冶建公司购买涂料、专用稀释剂等货物。经双方对账后形成《往来款项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截止2021年12月22日,被告正辉公司欠原告冶建公司货款280592元。因被告方未支付剩余欠款,遂引起诉争。
审理中,经原告确认,被告正辉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支付了2000元,2022年5月16日支付了2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冶建公司提供的《往来款项对账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正辉公司尚欠276592元,原告冶建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正辉公司支付尚欠款项及利息。被告正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安市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76592元及利息(以27659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福安市正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715元,原告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杨文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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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