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财保3号
申请人:励德志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励德志合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福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代理费义务,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2,2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励德志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532,2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励德志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2,200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1元,申请人励德志合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