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792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二O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