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792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二O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