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0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住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自来水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自来水工程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的账户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戈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