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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与四川金龙通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4民初4937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负责人:陈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9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