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4民初4970号
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谭家湾文汇居委。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