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27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谭家湾文汇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93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5号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D62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21)渝仲字第212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412880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经采取查控措施,冻结并实际扣划到被执行人重庆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2.92元,在收取50元执行费后,已将其余2682.9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亦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2732.92元。因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执27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对未履行的债务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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