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3152号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
负责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被告罗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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