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23财保43号
申请人:山西和风佳会电化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工业新区小薇产业园一期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118号(丰喜机电市场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和风佳会电化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372.26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和风佳会电化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1372.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