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5民初131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路5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77号。 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