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507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受理后,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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