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5060号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万仙桥工农桥村四组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Q6NXT。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纳清结前期欠付雅居乐花园小区3幢107商铺的物业费,故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