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704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5********,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腰港村一组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P8N3B7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021166908,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东路333号。
负责人:***。
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96687C,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兴业路管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