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2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2年8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桐 曾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