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时代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富县胜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西部时代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8民初1410号 原告:富县胜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监军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MAB3A6BT8B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时代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02号果粒城北区1幢106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66004609 原告富县胜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部时代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县胜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以其公司和被告西部时代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时代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县胜佳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西部时代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县胜佳工贸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7.8元,减半收取453.9元,由原告富县胜佳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