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泰安恒大滨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4951号
原告: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76529C。
法定代表人:毛伟刚,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乔婷婷,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恒大滨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DFFPT3H。
法定代表人:于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与被告泰安恒大滨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乔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向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331560元及利息(以331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滨河左岸置业公司承担。诉讼中,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向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38772.68元及利息(以438772.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滨河左岸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8日,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与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签订《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设计合同》,约定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为滨河左岸置业公司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进行人防设计,合同暂定总价331560元,设计费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最终按实际面积据实结算;经审图审查意见确定最后的设计的建筑面积为16250.84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每平米27元,其设计费合计为438772.68元。约定合同价款应于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支付暂定总价的10%做为定金,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提交设计方案并通过后七天内,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应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45%,通过施工图审查后七天内,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应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0%,项目人防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应结清尾款;同时约定本合同与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未提及事项执行框架协议。合同签订后,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向滨河左岸置业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经多次催要,滨河左岸置业公司至今未向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构成根本违约,故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认定:
2017年5月26日,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设计人)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恒大地产山东地区2017年度人防设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由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设计恒大地产集团山东地区(除青岛地区)2017年度人防设计工程。协议第八条2.6约定,设计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11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2.12约定,在具体项目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应参加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工程竣工后,设计人应参加竣工验收。协议第九条第6款约定,发包人如有重大变更设计要求设计人作返工时,设计人在接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返工费用预算(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增加设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有效期1年,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7年12月31日终止,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项目合同自该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2018年1月8日,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发包人)与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设计人)签订《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设计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人防设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331560.00元,具体详见下表:
上表中设计费为综合单价包干,包含设计费、设计服务费、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利润、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平战转换预案费及设计图审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行收取,并保证通过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审查。面积为暂定,最终按实际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方式:一、本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作为定金(定金抵作设计费,在后续的设计费中抵扣,扣完为止)。二、设计人提交方案并通过后七天内,发包人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45%(包括已付的10%定金);通过施工图审查后七天内,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40%;该项目人防竣工验收后十天内,若无设计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三、发包人支付所有费用的同时,设计人均需要提交合法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济南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人防设计院公司)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意见》,对由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设计、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建设的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工程(A01地块地下车库人防工程)进行审查,工程概况载明:“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工程(A01地块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为平战结合甲类人防工程……人防建筑面积12333.96㎡……”审查结论载明:“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工程(A01地块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为调整方案后第一次报审,其施工图文件,通过建筑、结构、防护、防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的技术审查,并经修改后,认为本工程施工图报审资料基本齐全,设计深度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满足人防法规、规范及相关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平战转换预案也基本符合规范要求;该施工图审查通过,可作为本人防工程施工依据。”
济南人防设计院公司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意见》,对由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设计、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建设的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工程(A03地块地下车库人防工程)进行审查,工程概况载明:“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工程(A03地块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为平战结合甲类人防工程……人防建筑面积3916.88㎡……”审查结论载明:“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工程(A03地块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为调整方案后第一次报审,其施工图文件,通过建筑、结构、防护、防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的技术审查,并经修改后,认为本工程施工图报审资料基本齐全,设计深度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求,满足人防法规、规范及相关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平战转换预案也基本符合规范要求;该施工图审查通过,可作为本人防工程施工依据。”
另查明,案涉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
上述事实,由《恒大地产山东地区2017年度人防设计框架协议》、《泰安恒大翡翠华庭项目人防设计工程合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意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与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签订的《人防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主张的设计费438772.68元,根据《人防设计合同》约定,地下室人防设计的设计费为27元/㎡,最终按实际面积据实结算。根据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济南人防设计院公司审查确认的建筑面积共计16250.84㎡(12333.96㎡+3916.88㎡),为地下室人防设计,按27元/㎡计算,经计算,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经过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的设计费为438772.68元(16250.84㎡×27元/㎡)。根据《人防设计合同》约定,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提交方案并通过后七天内,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应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45%(包含已付的10%定金);通过施工图审查后七天内,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应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0%,项目人防竣工验收后十天内,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应结清尾款。本院认为,虽然目前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未达成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设计费的条件,但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设计的图纸已经通过审查,因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现阶段无支付能力,故本院认定滨河左岸置业公司未支付节点早已到期款项,客观上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可以要求滨河左岸置业公司所负债务加速到期,向其支付全部设计费。综上所述,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应向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支付人防工程设计费438772.68元。关于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主张的利息。现山东人防设计院公司与滨河左岸置业公司并未就人防工程设计费进行正式结算,双方签订的《人防设计合同》亦未对利息作出约定,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滨河左岸置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泰安恒大滨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438772.68元;
二、驳回山东省人民防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1元、保全费2195元,均由泰安恒大滨河左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