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9107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某某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