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研泰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9)赣0102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河源市宇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23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3月13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3.23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战龙
审 判 员 郑贵阳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书 记 员 周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