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72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腾中路市体育公园内(五环商务酒店)**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7385459。
法定代表人:林渊焕,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浙江工业园”一期22、24、25号地块(浦城县仙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087401834N。
法定代表人:高青青,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2民初2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三一土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2549.9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林伟
审判员 詹先分
审判员 季建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