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3民初9747号 原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街道建设路86号1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号济南建设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转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