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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财保183号 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当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