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02民初7117号
原告:***,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某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某某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