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招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92民初3248号 原告:山东招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招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招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招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招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招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