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0992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405-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号2号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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