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91民初50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号2号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义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萍,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支出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专职资深摄影师,曾在全国各地拍摄了大量摄影作品。原告享有编号为LWJ-P0136122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系域名为“citygf.com”网站的经营主体,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中使用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
被告辩称,一、佛山新闻网作为全国、广东省重点新闻网站,服务于国家重点新闻、佛山市委市政府网上新闻发布,内容具有公益性质。所转载包含原告创作的图片在内的文章,均为公益新闻报道。《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为佛山新闻网作为广东省重点新闻网转载省委网信办的指令稿件,转载自央视新闻,主题及来源均为关于政治的时事新闻报道,并无利用该图片作商业运营,无意要侵犯原告的图片著作权。作为广东省佛山市的重要党媒,佛山新闻网转发新闻及附带的图片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没有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涉案网站为具备新闻采编及出版资质的网络媒体,被告并未利用涉案摄影作品作商业运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因此而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亦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转载涉案摄影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之一。
二、原告提交的涉案摄影作品在创意构图设计、被拍摄对象的选择、安排等均较为简单,未体现出很高的创作难度,没有独创性,并不存在很高的艺术价值。
三、被告于本诉讼案发前已将相关报道及图片屏蔽删除,已停止网络传播行为。
四、原告的维权方式不符合逻辑。涉案图片是被告从其他网站转载而来,照片上没有原告水印,亦未注明著作权人,原告从未通知被告删除图片,也未进行对话沟通,直接起诉,不符合正常的维权逻辑,滥用司法资源。
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的支付情况。
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删除图片之外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电子原图、优图佳视网截图及图片代理协议、证明显示:文件名为LWJ-P0136122,拍摄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涉案作品发表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优图佳视”网站(首页网址www.bestviewstock.com),注明权利人为***,版权证明:本图片版权属于***所有;2010年2月25日,原告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公司)签署图片代理协议书,约定优图公司有权将委托代理之图片直接或者委托代理商授权第三方使用,原告授权优图公司独家代理销售其图片。2020年12月16日,优图公司出具证明对上述图片代理协议书作出如下补充说明:“1.我司独家代理***先生享有权属的图片的销售事宜,但不存在转让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利的约定;2.我司不曾亦不会代理其进行维权诉讼等诉讼事宜;3.***除关于独家销售的权利授权我司外,其他任何关于著作权利的行使不受图片代理协议书的影响和约束”。
原告提交的(2018)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8680号公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显示,取证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被告在其经营的域名为“citygf.com”的网站发布题为《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文章中使用涉案作品作为配图,图片下方注明“图/视觉中国”。
就涉案图片的销售情况,原告提交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销售情况说明载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我司在全景平台上非独家展示、销售其提供的图片,图片所有形式的销售、授权,均以全景网平台提供的图片授权书为准”。另原告提交的视觉中国网就涉案图片的后台售卖记录中显示,最终用户包括中央电视台等多加单位,但不存在被告的用户信息。
被告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证明、转载文章原出处截图(注明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欲证明被告作为新闻网络媒体转发新闻及附带的照片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原图截图、网络发表页面截图、图片代理协议、证明、公证书及侵权页面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原图截图、网络发表页面截图、图片代理协议、证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对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转载使用了涉案作品,不能证明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授权且不属于合理使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作品已删除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原告并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