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39号之一
原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7N。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钊,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国旅(广东肇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83区信安路西侧敏捷广场五期J栋商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8A。
法定代表人:赵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旅(广东肇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国旅(广东肇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黎淦林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红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