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1432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号2号楼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中锋。
原告***诉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