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562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童,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五台县,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号2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N。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文,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全景)诉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公开致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佛山微生活”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N-7368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名称变更通知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公证书、涉案作品样图及网络发表截图、《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涉案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被告辩称:1、原告不能证据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涉案的文章包含涉案的图片,我方的文章及图片是转载南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公益性文章,没有任何商业用途。3、收到原告的诉讼后,我方马上删除涉案文章及图片;4、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没有改变涉案文章及图片;5、若法院认定我方侵犯,原告的要求赔偿金额也过高。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在下面作综合评述。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NO.0002201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中国图片库1N》的摄影作品经原告从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中国)转让取得著作权,期限自2007年1月29日起永久转让。登记号为:2009-G-022016,作品附表中包含编号1N-7368摄影作品,作品内容是一杯溢出的牛奶的画面。
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书编号为0123635290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显示,2018年2月28日,原告通过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关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佛山微生活”,发现该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中有使用了原告的编号为1N-7368的摄影作品作文章用图,经庭审比对,该使用的配图与原告主张权利保护的1N-7368摄影作品两者在构图、色彩、细节、内容方面均相似,构成相似。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的微信公众号“佛山微生活”已删除涉案图片。
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立于2009年2月26日,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经营范围:互联网站设计开发、安装建设及调试服务;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等。
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中原告主张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向本院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公证书、涉案作品样图及网络发表截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123635290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庭审比对,被告的微信公众号“佛山微生活”中所使用的配图与原告主张权利保护的作品在构图、色彩、细节、内容方面均相似。被告作为公司形式经营的市场主体,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为公司产品做介绍和推广时,应对发布的图片承担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进行必要的审查,做到图片来源有确切的合法依据。案中被告在没有审查图片权利归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其相应的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合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传播原告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本应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微信公众号“佛山微生活”已删除涉案图片,对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停止侵害,故原告要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范围及金额,案中因难以明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图片用途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使用涉案作品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原告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已包含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共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严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