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912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N。
法定代表人:*中锋。
原告***与被告佛山新闻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