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开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9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26号27层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174975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381172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628617.92元及其余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8686元。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开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25年3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采取分期履行方式,被执行人直至2026年1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另,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38686元。2025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开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开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7102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