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6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第二幢12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9330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381172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6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64000元。案件保全费470元,保险费2370元。 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81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64000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申请执行人剩余100000元,案件保全费4470元,保险费2370元。同日被执行人缴纳了诉讼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6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