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3执1211号 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接本通知后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义务,即案件款5222225.51元、执行费5351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私下与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已私下履行完毕。为此,本院对执行费减半收取2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03执121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