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焦作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66号
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巡返村原无机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金吕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怡,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公路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胡增团,局长。
被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任甲蕴,执行董事。
被告:焦作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薛东来,局长。
第三人:姬海军,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公路管理局、第三人姬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江建设实业(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