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保100号
申请人: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焦作市公路建设工程处。
申请人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公路建设工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公路建设工程处名下银行存款1445023.9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