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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308民初977号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4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3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至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7%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及举证。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原告作为设计方/乙方,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双方签订《盐田区某某改造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盐田区某某改造项目,包括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的跟踪服务、竣工验收等;设计面积12084.5平方米,含税单价为72元/平方米,设计费含税总额暂定为870000元,具体设计费按照乙方完成的实际设计面积核算;乙方将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总额的35%,在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结算价100%;款项支付前,乙方应提供申请书及有效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每逾期一天付款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甲方的负责人包括张某某。 2020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设计合同签订《某某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确认增加设计面积910平方米,含税单价为72元/平方米,增加的设计费含税总额为45000元;乙方请款时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签订后乙方持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请款,甲方确认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30%的设计费;施工图提交后乙方应持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请款,甲方确认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60%的设计费;项目施工完成后并通过验收后乙方应持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请款,甲方确认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协议10%的设计费;本协议生效后,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9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书面确认《设计确认函》,载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涉案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2018年12月11日提交了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实际完成景观面积为13124.01平方米(含红线外市政界面设计面积910平方米),具体金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以及2018年12月27日提交施工蓝图8份,电子档光盘8份。 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3日、28日和11月22日,向原告银行转账支付130500元、217500元、87000元、87000元,共计522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工程项目尚未竣工,原告实际设计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面积,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度款支付等主张尚欠设计费,即870000元×95%+45000元×90%=867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522000元,尚欠设计为345000元;对于未付款项尚未开具相关发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费用,最后一次催收为2023年5月4日。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引起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举证相互印证、关联,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书面设计确认函的方式对原告实际设计面积、原告交付施工设计图等进行了确认,涉案设计合同约定的相关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且实际设计面积超出约定的设计面积,现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相关进度款,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的范畴,因此,扣除被告已付款项,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345000元,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设计合同约定了开票在先付款在后,此前双方亦按照该约定履行,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已付款情况、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催收情况等,酌定违约金以上述剩余费用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的标准,自2023年5月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345000元,并支付相关违约金(以人民币3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的标准,自2023年5月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1.88元,保全费人民币4011.88元,合计人民币9403.76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9403.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9403.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