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一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太一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动漫匠(广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9705号 原告:广东太一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390号四海城商业广场3栋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2948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动漫匠(广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道华利路2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EKQ9A。 法定代表人:金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太一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动漫匠(广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太一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原告广东太一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