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8民初979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某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5年10月19日作出(2025)京0108民初97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价值34791095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某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价值3479109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