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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8民初979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某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5年10月19日作出(2025)京0108民初97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价值34791095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某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价值3479109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