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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1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某某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联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9)。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某某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联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