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4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7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