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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414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鄂0106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937.17元(以114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27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19元;以上款项共计135156.1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35156.1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