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3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盛路175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14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