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2156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前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