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2144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前街。

法定代表人:玉春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