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72146号
原告:***,男,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前街。
法定代表人:玉春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维平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