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刻羽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07民初15058号 原告: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区龙门巷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刻羽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二层2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与被告成都刻羽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刻羽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刻羽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刻羽公司***公司返还10000元合同款。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1日,天健公司与刻羽公司签订《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SEO营销服务合同》,约定刻羽公司为天健公司提供互联网营销服务,合同金额为10000元。2022年3月15日,刻羽公司***公司开具10000元增值税发票。2022年3月25日,天健公司向刻羽公司转账支付10000元。后,刻羽公司一直未实施推广工作,天健公司期间多次催促对方无果。2022年5月9日,天健公司发现刻羽公司在无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已经人去楼空,刻羽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天健公司诉至法院。 刻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1日,天健公司(甲方)与刻羽公司(乙方)签订《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SEO营销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SEO整站优化搜索关键词指定站内二级域名服务项目,关键词确定后,乙方在4个月内将甲方所提供关键词优化至百度首页,即为服务达标;合同总金额10000元;若乙方未在规定周期内完成优化达标,甲方可要求顺延服务时间或者退款。 2022年3月15日,刻羽公司***公司开具金额1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22年3月25日,天健公司向刻羽公司转账支付10000元,备注“服务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SEO营销服务合同》、转账支付凭证、增值税发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天健公司与刻羽公司签订的《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SEO营销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天健公司按约支付服务费用后,刻羽公司未履行期营销服务的合同义务,且已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健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合同解除后,刻羽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10000元,故本院对天健公司要求刻羽公司退还合同款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刻羽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健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项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成都刻羽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